近日,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布了《关于七里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214宿舍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七里湖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214宿舍地块)
房屋征收范围:项目征收范围为东至奥盛钢缆公司,南至老九瑞路,西至闽赣公司214码头厂区,北至闽赣公司214码头厂区。
房屋征收部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环保局(以下简称区建设环保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区建设环保局委托七里湖街道办事处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详见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房屋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正式公告发布之日起90天内完成房屋征收和拆除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1、按被征收房屋及非住宅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结构、面积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因素,由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评估,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同一规划区内属唯一住房的,按照36㎡建筑面积结算。
2、简易结构按构筑物重置价格442元/㎡,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不计算搬迁费、装修费。4、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不动产证收回后加盖房屋已征收章,交实施单位集中统一到发证部门进行注销。
其他补偿
(一)搬迁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按7元/㎡计算,不足600元/次·户的补足600元/次·户;非住宅按8元/㎡计算。搬迁费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含“住改非”)选择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按7元/㎡·月计算,被征收房屋不足60㎡的按60㎡计算,一次性补偿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机器设备、物资搬迁等费用按照国家短途运输标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附属物补偿标准按《九江市房屋征收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五)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条件及标准1、非住宅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条件因征收非住宅造成被征收产权人停产停业而给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符合以下条件,即:
(1)被征收房屋具有不动产登记(房屋权属)证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已实际连续作为商业经营性店面使用两年以上的(含两年),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且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许可手续上载明的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营业面积评估总价值的4%计算,给予一次性补偿。
租金损失补偿标准为:营业店面25元/㎡·月;生产用房15元/㎡·月;仓库、办公用房9元/㎡·月,给予6个月的租金损失补偿。
对被征收人给予租金补偿损失补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求及标准征收依法登记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改变房屋用途作为商业经营性店面使用的,应当按照原房屋性质分别给予征收补偿。
(1)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了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他生产经营许可和税务登记并具有税负核定凭证,且已实际连续作为商业经营性店面使用两年以上的(含两年),现仍在经营的,经村(居)、街(乡、场)组成的认定小组予以认定,可以对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是房屋临主干道的,一层住改非补助按原房屋价值的50%给予一次性补偿,二层住改非补助按原房屋价值的45%给予一次性补偿;二是房屋不临主干道(村、居边街小巷、里弄内)的,一层住改非补助按原房屋价值的45%给予一次性补偿,二层住改非补助按原房屋价值的40%给予一次性补偿。负一层、二层以上的一律不给予住改非补助。
(2)该房屋未办理相关证照,但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前已实际连续作为商业经营性店面使用两年以上的(含两年),现仍在经营的,经村(居)、街(乡、场)组成的认定小组予以认定,可以对实际用于经营部分的面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一是房屋临主干道的,一层住改非补助按原房屋价值的45%给予一次性补偿,二层住改非补助按原房屋价值的40%给予一次性补偿;二是房屋不临主干道(村、居边街小巷、里弄内)的,一层住改非补助按原房屋价值的40%给予一次性补偿,二层住改非补助按原房屋价值的35%给予一次性补偿。负一层、二层以上的一律不给予住改非补助。
(3)在发布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擅自将住宅改变为商业门点或经营用房的一律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