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从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了解到,九江市恢复“商转公”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方式
(一)凡在本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银行(见附件1)办理的商贷,可实行“商转公”直转模式,即缴存职工有未结清的商贷且已办理了不动产权抵押登记,在“商转公”申请审核通过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行垫资结清商贷,再由商贷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将商贷转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在未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通“商转公”直转模式的银行办理的商贷,可实行“商转公”自筹资金模式,即“商转公”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申请职工自筹资金结清商贷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将商贷转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商贷,可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
(一)借款申请人须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条件。
(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办理“商转公”业务;在本通知印发后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商贷发放时间在开户缴存时间之后的,方可办理“商转公”业务。
(三)借款申请人在本市购买自有产权的普通自住住房,已办理了商贷且尚未结清,并已取得该住房的不动产权证,该住房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且系唯一抵押,无其他抵押记录。
(四)借款申请人须为商贷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商贷余额大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贷款额度的,可自行补齐差额或选择组合贷款方式办理。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次数
(一)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次数按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规定执行。
(二)最高贷款额度应小于或等于申请“商转公”时的商贷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现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商转公”业务计入1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组合贷款职工,在结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同一套住房的商贷部分可申请“商转公”,不计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
四、抵押变更登记
“商转公”直转业务仅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委托贷款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行垫资结清商贷后,商贷银行负责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五、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证明、I类银行卡、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发票、原商贷《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二)商贷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基本信息证明、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的商贷还款明细记录证明(还款不足一年的,提供所有还款证明)。
(三)共同申请人若为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户,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业务流程
(一)直转模式
1、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持“商转公”业务的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等要素进行审核。
2、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进入贷款发放环节;不予贷款的,告知原因。
3、贷款发放。贷款审批通过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行垫资汇入商贷银行。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时须确保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自行补齐的差额资金满足商贷结清的要求,避免出现商贷无法结清的情况。
4、抵押变更。商贷结清后,由商贷银行负责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
(二)自筹资金模式
1、贷款受理。借款申请人持“商转公”业务的相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等要素进行审核。
2、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借款申请人自筹资金结清商贷;不予贷款的,告知原因。
3、结清贷款。准予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需自筹资金结清商贷。
4、贷款发放。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后,发放贷款。
七、其他
为防范和控制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保障职工刚需和改善性购房资金需求,“商转公”业务实行与个贷率挂钩的机制(个贷率 =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 ÷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 100%)。当个贷率达到或高于90%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启动排号机制,实行轮候受理,并自次月起暂停“商转公”业务;当个贷率连续3个月低于85%时,自第4个月起恢复“商转公”业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1: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合作银行
附件2:“商转公”业务流程图
2022年11月22日
附件1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委托贷款合作银行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7、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9、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1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附件2
“商转公”业务流程图
《关于恢复“商转公”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商转公”释义
本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二、“商转公”业务模式
(一)直转模式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有未结清的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贷”)且已办理了不动产权抵押登记,在“商转公”申请审核通过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行垫资结清商贷,再由商贷银行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将商贷转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二)自筹资金模式
“商转公”申请审核通过后,由申请职工在审核通过后一个月内自筹资金结清商贷,并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贷款,将商贷转换为公积金贷款。
(三)模式差异
三、“商转公”业务适用对象
(一)本通知印发前已开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均可办理“商转公”业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商贷发放时间在开户缴存时间之后的,方可办理“商转公”业务。
四、“商转公”贷款适用范围
(一)适用于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已办理的商贷,商贷所购房屋应为本市(含各县〈市、区〉)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等普通自住住房。
(二)商贷状态应为“正常还款”状态,无逾期。
(三)商贷所购住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权须不存在已设定抵押、法院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商贷所购住房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提供贷款金额等值不动产权进行抵押登记。
五、“商转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次数
(一)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次数按本市公积金贷款现行规定执行。
(二)最高贷款额度应小于或等于申请“商转公”时的商贷本金余额(取千元以上整数),且不超过本市公积金贷款现行规定的最高限额。
(三)“商转公”业务计入1次公积金贷款次数。商贷时为组合贷款的,在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同一套住房的商贷部分可申请“商转公”,不计入公积金贷款次数。
此外,在已实现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政策的江西省内、长江中游城市群、湘赣边区域等跨区域合作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近一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可按双职工贷款额度申请本市“商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