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听众李女士向江西都市广播《消费时代》栏目反映,去年购买了九江保利天汇的商品房,当时开发商承诺是独立小区,实施人车分流,配置比较好,所以价格也高。购房合同约定明年3月份收房,但现在发现开发商把隔壁小区水岸莲华连通,幼儿园、菜市场等公共设施共用。李女士认为与当初承诺不符,希望给个说法。
李女士称,这个楼盘以前是九江城投的项目,后来转给了保利。一期是水岸莲华,二期开始保利接手,改成了保利天汇。保利天汇的定价在九江市比较高,宣传的也是高端小区,均价将近1万元,而隔壁小区水岸莲华之前才买3、4千元,现在才涨到了6千多。李女士认为,两个小区定位不一样,连通起来对他们有影响,管理也不到位。
《消费时代》节目对接了九江保利天汇客服负责人王总,王总表示沙盘规划就是互通的,是两个物业公司管理,二期是人车分流,具体情况可以核实。
律师说法
衣食住行是衡量现代人生活水准的重要指标,其中房屋作为不动产,更是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许多人选择购买房屋时,都会对房屋周边的设施有要求,一些便利设施将会从很大程度上影响购房者未来的生活。因此,当实际交付房屋时发现配套设施与合同上不符时,该怎样做以向对方求偿呢?
若合同中对于房屋配套设施有相关的约定,而开发商未兑现承诺的,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国《民法典》具体规定如下: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